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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坚持集体讨论,严格审查把关。对每一件法规、规章草案,都要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起草和审查修改草案的集体讨论制度,讨论过程中要广泛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自觉做到“八面树敌”。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立法项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讨论。

  --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来规范和处理涉及到的问题,并就争议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沟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站在公正立场上,批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难以协调或者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对有明确法律依据、经论证后认定其科学合理性或者经征求意见后多数人民群众赞成的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主导性意见并说明理由,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难以决定的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请政府进行协调。

  --建立法规、规章后评估制度。法规、规章实施三至五年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后报送制定机关。重要立法项目的评估,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派员参加。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符合实际。对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起草单位的初步评估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反映情况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

  --建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的启动机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法律实施情况、法规和规章后评估报告以及各方面意见,及时提出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决定草案。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决定草案进行通盘考虑,并适时列入立法计划。对已过时的法律制度,起草单位未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决定草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尽快提出;拒绝提出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

  --改革方式方法,加强立法调研。政府法制机构和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所要规范解决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并积极采取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提高立法调研的效率和质量。立法调研中,要注重广泛听取基层、管理相对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应认真进行分析、比较和论证,并作为重要的立法决策依据。

  --严格立法程序,强化行政纪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立项、起草、会签、审查、协调、报审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常务会议的决定执行。对法规草案仍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行政程序向本级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并由政府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向人大常委会反映。对违反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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