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力求创新。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克服陈旧思想和落后观念,树立新思维、新理念,积极拓展新思路、新视野,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在科学分析、论证和归纳的基础上找出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每一个立法项目,都必须体现创新的理念,确立创新的思路,提出创新的措施,以创新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贴近中心,科学立项。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凡是那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贴近中心工作的立法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应当尽早尽快立项。逐步改变政府部门提报立法项目的单一模式,疏通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及基层政府参与选项、立项的渠道。政府立法计划应当既有权威性又有灵活性,并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留出必要空间。
--突出立法重点,反映客观规律。将依法行政“四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制度建设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并突出抓好决策体系、执行监督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和有关政府职能转变、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公共服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新农村建设、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立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主调节的作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控,加大政府履行职责的应有责任,依法支持、保障并约束、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推进简约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按照精练、准确、管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体例完整与简约的关系,不追求体例的大而全,有几条就规定几条。要将突出地方特色和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加以认真对待,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搬照抄;国家尚未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要紧密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推进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每一个立法项目,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重大立法项目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应当通过公开登报、立法听证、专家咨询、网络等形式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立法项目的起草单位和审查部门应当对征求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依程序分别向政府书面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作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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