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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制度创新深度不够,前瞻性不强,未能充分反映市场调节、群众自治、行业自律优先的内在要求。

  --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把握实际情况不够透彻准确,个别立法项目的地方特色不浓、操作性不强。

  --立法计划存在“拼盘”现象,缺乏整体设计,贴近全局和中心不够紧密,运作不够灵活。

  --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配置不够科学合理,有的立法项目对行政权力和公民义务规定的多而细,对行政责任和公民权利规定的少而原则。

  上述问题制约着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并不同程度地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在新的历史时期,政府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紧迫,任务十分艰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立法工作如何适应这种变革,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并将党和政府确立的新的施政理念转化为制度规范,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因此,必须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改进,并在思想观念、运行程序和操作方式上予以调整。

  政府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着力搞好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努力实现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的高度统一,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使立法工作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政府立法工作应当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越权,不抵触,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严格遵循和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尊重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反映社情民意;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立、改、废”有机结合,保证法规、规章之间和谐统一。



  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思路是:立足实际、反映规律、积极创新、引领发展、突出重点、力求特色。具体措施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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