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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府法发[2006]29号)


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全省政府立法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三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我省依法行政“四五”规划,对政府立法工作进行认真回顾,客观总结成绩,深刻查找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步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和济南、青岛、淄博三个较大的市政府紧紧围绕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局,密切结合本地实际,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制定颁布了一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规章,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做法是:注重将立法工作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衔接,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适应;注重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在法制统一原则下努力进行制度创新;注重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采取调查研究和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以及利用报刊、网络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注重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使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基本保持统一;注重“立、改、废”相结合,使立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注重制定和实施立法计划,保证立法工作稳步有序地向前推进。必须清醒认识到,政府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先进省市相比,仍然有不小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立法工作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快速反应不到位,领导关注和社会急需的某些立法项目未能及时制定出来。

  --民主立法的程度不够高,征求意见的范围较窄,方式较为单一,立法反馈和处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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