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整合后需重新办理的有关证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整合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依法规范操作。各地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应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资源整合给其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对资源整合的矿山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HJ*4/5]评估价格征收价款;对其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量,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实施意见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