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数量明显减少。以2006年8月底全省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诸如越界开采和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全省矿山数量总体上减少25%以上,2007年年底前全省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个以内。

  三、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金、铅、锌、钼、硫化铁、菱镁、滑石、硼、锰、铜、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矿种。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三下开采”、复采边角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铅锌1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菱镁3万吨、滑石1万吨、硫化铁1万吨、硼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应纳入整合范围。

  四、工作安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