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各老龄工作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规划。
(二)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趋势,探索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和老龄问题科学研究等。积极探索由政府倡导资助,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机制,推动养老事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上有一个精干的班子,下有一支实干的队伍”的原则,加强县以上老龄工作办事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老龄工作组织体系建设。加强老龄工作干部建设,并将其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计划。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基层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老龄工作领导小组,配备或明确专兼职老龄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完善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逐步培育养老服务行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五)加强老龄工作调查研究。重点加强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对策、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老年生活照料服务、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等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全面、准确决策老龄工作提供依据。
(六)建立督查、评估和考核激励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地和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评估,并在“十一五”末进行全面评审。不断完善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区)、老龄工作目标、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创建考核激励机制,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