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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体系建设的通知


  三、强化农村预防保健管理工作

  各县要合理设置乡(镇)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每乡(镇)设置一所预防保健机构。该机构可独立设置,亦可设在卫生院。设在卫生院的要相对独立,确保预防保健工作正常运行。各地要在完成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上划县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辽宁省乡镇卫生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辽编办发〔2003〕190号)有关政策,重新核定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乡(镇)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人口数量的五千分之一核定。在核定的总数内统筹使用,各乡(镇)预防保健机构之间可互相调剂。

  理顺县、乡、村三级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关系,发挥农村预防保健网络整体功能。县级预防保健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全县农村预防保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任务;乡级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辖乡(镇)预防保健工作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同时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在上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指导下,完成本村的预防保健工作。

  实行目标管理,加强对预防保健工作的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预防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对县、乡两级预防保健机构实行目标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定期对全县预防保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至少考核两次,并对考核对象予以奖励和处罚.

  四、对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给予补助

  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村医生。“十一五”期间,通过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对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医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其服务人口的数量、服务质量,年人均不低于1元标准补助。市财政要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专项补助。省财政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0个欠发达县给予年人均0.5元补助。

  各县要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村级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每年对承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的乡村医生考核两次,根据乡村医生完成预防保健工作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对乡村医生给予补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取消其承担预防保健工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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