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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生产合作联社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沪府发(99)7号替代)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市生产合作联社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复函
(沪劳就(1997)7号)


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

  你单位《请将合作社企业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函》沪联社[96]1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合作联社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纳入全市失业保险范围。纳入保险范围的企业必须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补办用工登记手续。对97年1月1日之前在编的职工,用工登记的起始日期统一为1997年1月1日,企业应在1997年4月30日前全部办妥职工的用工登记手续。

  二、各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办理企业用工登记手续时,除了在《劳动手册》中“签订、续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期限情况”一栏填上单位名称外,还应盖上“合作联社”字样的印章。

  三、企业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同时,还应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费缴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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