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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社区康复,2008年前培育2个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县)。加强对社区康复的专业技术指导,配备社区康复专(兼)职工作人员以及必要的康复设施,提高康复工作水平。
  --加强贫困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儿童的康复医疗救助工作。对有康复需求的特困残疾人继续实施以助行、助视、助听和精神病人免费给药为主要内容的“三助一给”康复扶贫工程,逐步提高康复工作的普及面和工作水平。“十一五”期间要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25000例,低视力康复1000例,康复训练聋儿300名,智残儿童康复训练650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260名,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900名,免费安装普及型假肢200名,贫困精神病人免费给药2000人次/年,捐赠助听器200台,继续开展免费白内障复明工作,为5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手术。
  --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试点,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采用工(农)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康复手段,切实提高康复效果。“十一五”期间,精神病防治经费要在“十五”按辖区人口每人0.15元的基础上,实现稳步增长。
  --做好残疾预防工作。结合“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向大众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心理卫生知识以及康复医疗常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
  3、就业。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力度,进一步开拓就业渠道,实现残疾人相对充分就业。主要措施:
  --研究制定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推动有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地方立法进程。消除在招聘录用工作中对残疾人歧视性规定,保障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的权利,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认真落实福利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加强对福利企业监管,保证残疾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并在岗工作,享受和健全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培训,积极营造方便残疾人劳动和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贯彻市政府200号令,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执法、劳动监察和年检年审力度,使残疾人就业与社会公共就业服务相结合。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税部门要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适时修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按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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