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7]62号)
各区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物价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7]12号)精神,现就我市《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许可证》的换领范围
(一)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实施《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服务收费的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
二、实施步骤
(一)《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价格主管部门各自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市属单位《收费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安排
1、时间安排:《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从4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同时作废。
2、方法步骤:
(1)市属单位到市物价局办事大厅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也可在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下载,并按申请表的格式,逐项如实填写表列内容,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物价局办事大厅受理(地址:延安路484号综合办公楼2号楼4楼,联系电话:85811391)。我局同时开通了网上申请办理程序,进入杭州价格网〈http://www.hzjg.gov.cn〉,点击网上办事→收费许可证网上审批→注册申请,同时上传收费依据和法人资格证明。
(2)经市物价局受理、审核合格后,颁发《收费许可证》新证。旧证同时上缴注销。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二)收费管理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具体执行收费工作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有关情况;
(五)原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六)其他相关资料。
四、几点要求
(一)《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的收费资格凭证,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对所属收费单位情况及其《收费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统计,做到不漏办、不缓办、不误办,确保换证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