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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资源量少,单井规模小于30万吨/年、炼焦用煤、优质无烟煤(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无烟煤等)可采储量在800万吨以下、其它煤种(煤种为烟煤、气煤、长焰煤等)可采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不能进行资源整合改造而单独保留的矿井,不增层、不扩界,采完后自然退出。
  3.对影响国有大矿安全和属于国家规定的“16种类型”关闭的矿井,由所在地政府实施关闭,其所剩资源量较大、适宜规模开采的,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收购整合。
  4.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骨干煤矿为龙头,联合所在区域不同所有制煤炭企业,以资产或资源为联结纽带,整合区域内的中小合法煤矿,构建产权多元的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组建运行后,再与大集团进行联合重组,以提高产销集中度和安全管理水平。
  5.对目前整合重组有困难的合法煤矿可按照《省煤炭工业局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晋煤经发〔2007〕10号)的要求签订托管协议,由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托管,实行专业化管理,也可通过先委托煤炭大集团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逐步以资源和产权为纽带进行整合重组。
  (二)明晰产权关系,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股份制企业。
  1.在整合重组中,要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企业。
  2.所有规划矿区内的合法煤矿,必须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未缴或未缴清的,可由规划区域内国有煤炭大集团优先缴纳,然后对煤矿进行整合重组。应缴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十年缴纳。省、市、县分成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可折股授权国有煤炭大集团经营,省、市、县政府依法按股收取资本收益。应交国家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规划矿区内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市县营煤矿,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参股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形成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4.规划矿区内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国有中小煤矿,可以协商转让给大集团公司,或对其资源/储量和资产进行评估后,折股进入煤炭大集团公司,组建为煤炭大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5.中小煤矿的转让、出卖,应优先考虑我省国有大型煤炭集团公司,应严格监管资源的转让价格和采矿权人的变更,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三)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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