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在受害单位芦荫村委表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黎伯伦失火行为造成了集体财产的重大损失,并对当地生态资源造成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黎伯伦年老体残、家庭困难、无力赔偿,可承担补种树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为此,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向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处黎伯伦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补种被毁的树木,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情况]
古蔺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伯伦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失火罪。其失火犯罪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万余元,应予赔偿,但根据被告人黎伯伦家庭经济的实际困难,可令其在一定年限内补种林木。恢复原状,检察机关的公诉理由成立。依照《
刑法》第
115条第2款、第
72条及《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第
117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黎伯伦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令黎伯伦自2002年10月至 2007年8月补种芦荫村委被毁的林地457.7亩,林木29,848株。
[判决执行情况]
判决后,黎伯伦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派员会同有关部门到案发地监督黎伯伦履行种树义务,黎伯伦通过自己亲自栽种和出资雇请亲朋好友帮助栽种树木。在一年时间内即完成补种林木的判决义务,并保证成活。
[点评]
《
刑事诉讼法》第
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
117条第2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据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检察机关依法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针对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可灵活选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适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最大化地弥补受害者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