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参加法庭调查, 举证证明附带民事起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 三 ) 参加法庭辩论 ;
( 四 ) 发表出庭意见, 提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五 ) 对庭审过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二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上报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二审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民事案件的抗诉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负有对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义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积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将执行的款项和财产及时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
黎伯伦失火毁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公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公诉机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黎伯伦,男,生于1932年10月29日,农民,住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一组。本案刑事被告人。
被害单位: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村民委员会(下称芦荫村委)。
2002年4月6日,黎伯伦从家里携带镰刀、火柴到本组小地名“嘛湾”自家责任田内,铲除田边杂草。当日下午1时许,黎伯伦将铲除之杂草堆放于责任田中点燃毁烧,此时恰遇大风,将火苗吹入田坎上的树林中,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测定,共烧毁芦荫村集体所有的森林457.70亩,其中成材林木29,070株、幼树778株,直接经济损失41.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