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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

  ( 三 ) 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八条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如果有明确的财产管理部门或者所有单位,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和支持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部门或单位不便或没有及时提出赔偿请求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第十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 刑事被告人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 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 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 五 ) 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主要职责:
  ( 一 )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 发现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同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 二 ) 协助收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相关举证证据材料 , 包括犯罪人基本情况、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划分、受害人财产损失状况等;
  ( 三 ) 负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向人民法院的移送;
  ( 四 ) 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主要职责:
  ( 一 ) 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线索;
  ( 二 ) 立案;
  ( 三 ) 收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相关举证证据材料;
  ( 四 ) 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 五 ) 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 六 ) 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线索后五日内,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对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在不延误刑事案件起诉时效的前提下, 可将立案时限延长十五日。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三日内上报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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