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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要充分体现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服务总成本按照扣除药品差价收益和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还应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按《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和《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的规定合理确定其服务总成本。

  房屋和设备折旧年限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在核定的服务总成本基础上,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560号)核定。其中,医用设备额定工作量要根据设备满负荷运行和设备本身性能等情况核定。同时要明确项目内涵等具体服务内容,不得区别设备产地和型号。

  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本机构财务决算表和成本测算表报所在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辖区内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测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提供可靠依据。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卫生厅将加强对全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定价和调价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测算,并公布其平均成本,各地可参考公布的平均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并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四、积极研究和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种医疗付费方式改革

  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的方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可以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定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五、降低药品加价率,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实际零售价

  随着各级财政对社区卫生工作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研究采取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零售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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