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但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或者既没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税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清理检查,按国税、地税部门的职责分工纳入税务管理,及时办理有关认定手续,并做好相关税源普查的填报工作。
(四)监察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参加税源普查工作;协助做好税源普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五)统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参加税源普查工作;搞好统计指导和监督,并协助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参加税源普查工作,负责提供所有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与税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协助做好税源普查的相关工作;在国税、地税部门的配合下,对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的差异进行清理、审查、认定和统计,并对差异情况进行因素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按期上报同级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公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人员参加税源普查工作,依法处理税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
(八)其它相关部门:发改委、技术监督、房产、国土资源、公安、建委、规划、文化、卫生、政务大厅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源普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做好普查工作。
六、税源普查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市税源普查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全面普查阶段、汇总分析阶段三个阶段,自2007年1月5日开始到7月31日完成。
(一) 准备阶段。自1月5日开始到1月31日结束。
一是按照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总体要求,各区、乡(镇)成立税源普查领导机构,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由税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组,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三是拟定下达本地税源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四是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五是根据工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清理核对普查户数,确定本区域税源普查的具体单位和业户;六是完成各类普查表格及填表说明的领取、分发;七是举办税源普查业务和普查软件使用培训班,对参与税源普查的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八是拟定下达本地税源普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二)全面普查阶段。自2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船营区、昌邑区进行普查,从2月1日开始到4月1日前结束;第二阶段对丰满区、龙潭区、高新区、经开区进行普查,从4月2日开始到6月30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