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聘用制度
(十)在核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限额之内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对政府举办的各类社区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要制定社区专业技术人才补充计划,分年实施。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招聘各类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法定的执业资格。
(十一)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加强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关系,同时按照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的人员招聘和管理由单位自主决定。
五、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
(十二)吸引卫生人员和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到艰苦边远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工作满5年的,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
(十三)多渠道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要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要每年分批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3个月以上,各级卫生部门应按照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进行考核。定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培训基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提高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和技术指导,并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六、切实加强社区卫生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