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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防火门市场实行严格监管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防火门市场实行严格监管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防火门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全市防火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2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防火门市场实施严格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防火门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集中整顿全市防火门市场中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彻底清查防火门市场,规范防火门市场秩序;同时要建立起长效机制,对防火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将假冒伪劣防火门产品依法清除出吉林市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二、强化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要加大对防火门产品查伪打劣工作的力度,务必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格处罚。要对防火门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整治,重点加强销售和使用环节的整治工作。

  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违法行为。各类防火门在进入吉林市市场时,必须具有公安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型式产品认可证书,并由相关部门抽样送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要严禁销售。实行防火门使用单位责任制。对使用防火门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全面抽检,对使用假冒伪劣防火门所造成的工期延时、影响验收和经济损失的,要由使用单位负责。对使用假冒伪劣防火门的工程,有关部门不予验收合格,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发现的防火门存在质量问题和制假售假等行为的,要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生产者,一律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型式认可书,停用证书及认可标志;对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其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防火门的,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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