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审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法院发催办函,催办函发出后一个月内仍未审结的,可以向有关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十二、承办人应当认真审查再审裁判文书,并填写《再审裁判文书审查表》,归入内卷。
对于再审改判或改变结果的案件,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有影响的典型案件,还应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对于再审维持原判,抗诉理由确实不够充分的案件,应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对于再审维持原判,但确属有错不纠的案件,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向同级人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请求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确有必要,也可以再次启动抗诉或提请抗诉审查程序。
十三、承办人办结案件后,应及时填写《民行案件信息登记表》,将案件承办法官、双方诉讼代理人及所发现存在的问题等情况登记入表,交内勤统一保存。
十四、提请抗诉报告书发出后,承办人应主动与上一级检察院承办人沟通,并认真按照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上一级检察院退回补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查。
上一级检察院不予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如提请抗诉理由确实充分的,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一次。
上一级检察院不予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如提请抗诉理由确属不够充分的,承办人应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十五、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承办人应及时与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沟通协调,掌握案件复查情况,争取启动再审程序。
十六、人民法院经复查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决定立案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检察建议书,发表出庭意见。
人民法院经复查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再审,但建议再审理由确实充分的,经分管检察长决定,可以启动提请抗诉审查程序。
十七、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并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或《撤回检察建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