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跟踪监督工作制度(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一、为确保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实效,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主要规范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抗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之后的跟踪监督工作。
三、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承办人必须掌握案件进展动态,及时跟踪催办,督促案件尽快审结。
四、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告知当事人如变更住址、联系电话,应及时告诉检察机关。如遇客观情况确实送达不能,须于送达回证上注明理由。
五、人民检察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令出庭通知书或同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后,承办人应及时整理案件材料,理清思路,把握抗点,充分做好出庭准备。
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的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函后,应于三日内通知有关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填写指令出庭通知书,送达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七、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加强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联系,提出指导意见,帮助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八、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努力争取再审法庭支持抗诉意见。如发现庭审活动违法,应向再审法院建议纠正。
九、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承办人应及时与法院审判监督庭主审法官联系,交流意见,力求围绕抗诉理由达成共识,必要时,上级检察院承办人也可直接或会同下级检察院出庭人员与再审法官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在再审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取得一致。
十、抗诉书和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每隔两个月向有关法院查询一次,及时掌握案件再审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