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办案细则》规定和本处办案流程图的要求,建立健全交办案件督察机制,对高检院交办的案件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优先督办催办并按时报告结果或办案进度。
第十三条 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含交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尚未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
第十四条 本院自立案件(含交办案件)和下级院提请抗诉案件,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两个半月尚未审查终结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于两个半月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案件承办人自接收案件之日起,请示案件经过二十五日、复议案件经过两个半月尚未审查终结的,办案时限督察管理员应当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向承办人发出《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由承办人签收后存根备查。
案件承办人自收到《办案时限临界预警通知卡》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超时限办案:
(一)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含交办案件),自收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既未作出转办处理,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
(二)自立案件(含交办案件)、下级院提请抗诉或申请复议的案件,承办人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审查终结,也未申请延长办案时限,或者经申请延长未获批准而未审查终结的;
(三)下级院的请示案件,承办人自收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审查终结,也未申请延长办案时限,或者经申请延长未获批准而未审查终结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之各条要求,纳入本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违者将按照本处目标管理办法扣罚目标分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办案,取消其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