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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试行)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处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证办案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下称《办案规则》)和《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工作细则》(下称《办案细则》),结合本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案流程时限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处受理立案组负责案件受理、立案审查工作及整个办案流程的时限督察工作。
  第三条 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的案件(含交办案件),以及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含请示、复议案件),自收案之日起纳入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启动办案时限管理系统。
  第四条 受理立案组对于本处直接受理或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来信来访后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当按照《办案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自收案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提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意见,报经分管处长审批后,三日内作出是否立案或转办处理的决定。
  高检院或省人大、政法委等领导机关通过院督办室交办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只进行受理形式要件的审查,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在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不符合《办案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诉人补充受理所需的材料,并在申诉人补充完材料三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和立案决定。
  第五条 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诉风险告知书送达申诉人;将立案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连同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
  第六条 对于已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后三日内,受理立案组应当办理调(借)阅法院审判卷宗手续,连同《立案决定书》送达相关法院,完备有关借(调)卷手续,并及时调(借)齐全案审判卷宗。
  涉及成都地区以外的调(借)案卷,原则上委托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但交办案件除外。
  第七条 下级院提请本院抗诉的案件,受理立案组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二日内作登记性审查处理: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包括原审审判卷宗)符合审查条件的,移送相关办案组并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对于案件材料不齐,不符合审查条件的,通知相关下级院补充材料或退回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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