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节能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筑节能立法。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海南省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全社会建筑节能观念和意识的引导和培养,加强对建筑节能各个环节和各相关主体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和提升建筑节能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
(二)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和编制适用我省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技术规程、验收标准和评价标准、节能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标准等配套性技术标准,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建立健全我省建筑节能标准框架体系,并按规定统一编号和发布。
(三)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市、县政府要认真做好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节能措施的落实等工作。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要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与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建造,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要达到隔热保温要求;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扩建时,要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重点抓好门窗和墙体的节能改造,同时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耗能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四)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设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建设高耗能建筑。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项目业主要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建设;项目建成后,要组织开展建筑能效专项测评等工作。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执行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及空调、热水供应、照明能耗统计制度;要对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进行能效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其中能耗高的要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五)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等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出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使用说明书》要注明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核发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建筑节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核验。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成的民用建筑或者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建筑能效测评,颁发《建筑节能评定书》和相应的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