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7〕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筑节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措施。为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省对能源的需求大幅度增加,能源资源约束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节能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我省现有各类建筑近2.2亿平方米,建筑能耗折合标煤约为160万吨,约占全省总能耗的20%。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能耗以及其他资源的消耗将持续增加。在城乡建设过程中,节能意识不强,执行不力,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在我省也比较突出,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推进。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省的建筑节能水平。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凡我省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强制执行民用建筑节能50%的标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推广绿色照明,促进节约用电工作,2008年实现城市照明节能15%;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十一五”期末,在我省形成比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广泛使用节能灯具和新型节能光源,加快既有住宅和公共建筑光源和灯具的改造步伐。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中、小城市分别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占公共建筑总面积的15%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