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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

  对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开庭时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派人参加旁听,指导出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积极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审查申诉案件时,应当同时审查有无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填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审查表》。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应随案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审查表》。
  第二十三条 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开展初查和侦查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逐级上报省院民行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级院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新型矛盾纠纷案件、社会舆论或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应及时上报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掌握上述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必要时可派员与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共同办案。
  第二十五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院开展以公益代表身份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支持起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执行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院开展以公益代表身份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逐级上报高检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每季度要对本地区办案情况和办案质量进行小结和分析,通报民行检察工作动态。
  第二十七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办案质量检查、评选优秀抗诉案例和优秀民行检察文书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和民行检察工作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民行检察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
  业务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办班、学习考察、交流研讨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强对调研工作的指导,根据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要求,确定每年调研工作的重点,定期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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