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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

  省院民行处业务组对会审案件的集体讨论过程应单独制作讨论案件记录。
  第十二条 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对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应当书面逐级向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进行请示。
  第十三条 对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的请示,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给予答复。对下级院反映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作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提出抗诉和作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五日内将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报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备案。
  因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引起的再审裁判文书或其他结案处理材料,应在收到该再审裁判文书或其他结案处理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该再审裁判文书或其他结案处理材料的复印件报送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
  第十五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对每个备案的案件都要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第十六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通过备案审查发现下级院提出抗诉不当且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再审裁定、应当撤销抗诉的,应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下级院对上级院决定撤销抗诉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第十八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在审查下级院提请抗诉时,应主动加强与下级院的沟通。个人审查意见与下级院的提请理由不一致或分歧较大的,应在将案件提交本处或业务组集体研究之前,主动与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并在集体研究时充分阐明下级院的提请理由。
  第十九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下级院开展与同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上级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与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充分沟通抗诉理由,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做好与同级人民法院审监部门和审判人员的再审庭前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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