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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 省院民行处业务组每三个月应到所负责的片区调研指导工作一次以上,对设区市院拟提请省院抗诉案件进行会审,对其他案件及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市院民行处认为必要时,经省院民行处同意,可以到省院与民行处业务组对拟提请省院抗诉案件进行会审。
  没有提出会审的案件,按正常程序办理。
  第六条 设区市院民行处提出与省院业务组会审的拟提请省院抗诉案件,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抗诉申请书或其他申诉材料;
  (二)原审裁判文书、法院审判案卷或复印件;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案件审结报告;
  (五)本处集体研究意见及决定。
  第七条 参加案件会审的人员包括:
  (一)省院民行处业务组全体成员;
  (二)设区市院民行处处长或主要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办案组全体成员;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 案件会审的程序:
  (一)设区市院民行处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及审查意见;
  (二)设区市院民行处处长或主要负责人汇报本处集体研究意见及决定;
  (三)省院民行处业务组与设区市院参与会审人员集体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四)省院民行处业务组经集体研究,提出对会审案件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案件会审过程中,省院民行处业务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案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设区市院民行处应当根据省院民行处业务组的集体研究意见,对会审案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省院民行处业务组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会审案件符合或基本符合抗诉条件的,设区市院民行处应当在十五日内按正常程序将该案报省院;
  (二)省院民行处业务组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会审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的,设区市院民行处原则上应对案件按有关规定作不提请抗诉处理,并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三)省院民行处业务组经集体研究对会审案件是否符合抗诉条件意见不一致 的,设区市院民行处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将会审案件在十五日内按正常程序报省院或作不提请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会审过程应指定专人做记录,参加会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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