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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对下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开展业务指导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院及本院关于民行检察工作的部署;
  (二)审查下级院提请抗诉等各类案件;
  (三)办理下级院有关民行检察工作及案件的请示;
  (四)指导和协调民行检察部门负责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五)对下级院开展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执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六)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七)针对民行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革与改进意见;
  (八)适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典型、新措施;
  (九)其他内容。
  第二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开展业务指导的主要方式:
  (一)制定年度工作意见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通过下发文件和向上级院或本院报送信息等形式,及时通报各地民行检察工作情况及动态;
  (三)制定民行检察工作的考评、考核标准和组织考评、考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案件质量和检察文书的检查、评比;
  (五)组织民行检察理论研讨和实务研究;
  (六)组织业务培训、交流;
  (七)其他方式。
  第三条 省院民行处设立综合指导组、办案一组和办案二组等三个业务组,实行综合指导和分片指导相结合的指导工作机制。
  综合指导组分工负责:审查办理福州市院提请抗诉等各类案件;办理高检院、省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及省院领导交办的案件和其他督办事项;全省民行检察综合业务指导和调研、宣传工作;信息、统计、档案和日常内勤工作。
  办案一组分工负责:(略)。
  办案二组分工负责:(略)。
  设区市院民行处应当根据本处实际,设立指导工作机构,明确指导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目标,以案件会审制度为试点,改革案件审查方式,把办案重心下移,审查关口前移,加强对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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