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关于加强业务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对下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开展业务指导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院及本院关于民行检察工作的部署;
(二)审查下级院提请抗诉等各类案件;
(三)办理下级院有关民行检察工作及案件的请示;
(四)指导和协调民行检察部门负责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
(五)对下级院开展提起公诉、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执行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六)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七)针对民行检察业务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革与改进意见;
(八)适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典型、新措施;
(九)其他内容。
第二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开展业务指导的主要方式:
(一)制定年度工作意见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通过下发文件和向上级院或本院报送信息等形式,及时通报各地民行检察工作情况及动态;
(三)制定民行检察工作的考评、考核标准和组织考评、考核工作;
(四)定期组织案件质量和检察文书的检查、评比;
(五)组织民行检察理论研讨和实务研究;
(六)组织业务培训、交流;
(七)其他方式。
第三条 省院民行处设立综合指导组、办案一组和办案二组等三个业务组,实行综合指导和分片指导相结合的指导工作机制。
综合指导组分工负责:审查办理福州市院提请抗诉等各类案件;办理高检院、省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及省院领导交办的案件和其他督办事项;全省民行检察综合业务指导和调研、宣传工作;信息、统计、档案和日常内勤工作。
办案一组分工负责:(略)。
办案二组分工负责:(略)。
设区市院民行处应当根据本处实际,设立指导工作机构,明确指导工作机制。
第四条 上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应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目标,以案件会审制度为试点,改革案件审查方式,把办案重心下移,审查关口前移,加强对下级院民行检察部门办案工作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