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增加或减少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及名称已变更;
  3.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4.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十几个部门,有关规章规定不一致;
  5.国务院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国务院已明令下放给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已将有关管理权下放给市县政府;
  6.同一规章不同条文规定不一致。
  (四)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省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省政府规章由规章的起草部门或者具体实施部门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省法制办公室汇总和审查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一)省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废止。
  (二)省政府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宣布失效。
  (三)省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四)现列为省政府规章,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章制定要求,但实际工作中仍需要执行的,可以改为省政府文件形式继续执行。
  四、清理分工与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做到清理人员、经费、进度三落实,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规章起草部门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按照附表所列规章目录认真填写各种清理表格,对照依据,逐件清理。在2007年5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意见送省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公室应当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需要修改的规章,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拟修改的条文草案并附修改的依据、理由和说明,在6月30日前送省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海口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的具体清理办法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规章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在11月上旬将清理结果和工作总结报省政府,由省法制办公室汇总并报国务院。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