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7〕3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厅局:
《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现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南省行政规章清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于 迅
副组长:许前飞、刘登山
成员单位: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法制办公室,负责我省行政规章清理的日常工作。刘登山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范围
(一)省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
三、清理原则
省政府和海口市政府分别负责清理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1.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2.规章所依据的上位规定已经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3.规章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和收费等;
4.规章的主要规定已经不符合实际需要,明显不适当;
5.规章制定程序不符合《
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条例》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