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1月)。各市、县政府对当地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自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合成果,查漏补缺,严防“明合暗不合”现象发生,全面完成整合工作,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向省政府提交自查报告。省政府将组织对各市、县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合工作涉及资源分配、利益调整和社会稳定,政策性强、矛盾突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县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加强领导,将整合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格执法,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发展与改革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及选矿厂,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及选矿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及选矿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选矿厂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目标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矿山和选矿厂,落实到人。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操作,依法推进,狠抓落实。各市、县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企业的合法权益。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省级整合总体方案。整合前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矿业权和新建选矿厂。符合整合条件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和选矿厂,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或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及选矿厂不参与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