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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一)学习调查阶段(2007年4月)。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学习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宣传,深入领会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调查论证,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无证采矿点和选矿厂,明确鼓励开采区、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确定整合范围,并根据采矿权出让权限,制订本行政区内不同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开采总量。同时,省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各市、县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二)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阶段(2007年5月)。根据各市、县的调查结果,省政府组织国土环境资源、发展与改革、公安、监察、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编制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制订整合实施方案阶段(2007年6月)。各市、县要依据省级整合总体方案和市、县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内具体矿区整合实施方案,万宁市、文昌市、昌江县还要编制选矿厂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资源储量及其开发现状、矿权设置情况、选矿厂情况、整合目标(包括须关闭和整合的具体矿山和选矿厂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或选矿厂整合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具体措施等内容。各市、县整合实施方案应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整合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7月-2008年9月)。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对无证开采的矿山和无照经营的选矿厂坚决取缔;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和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以及技术设备陈旧的矿山及选矿厂,必须限期淘汰、退出,并依法予以关闭;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通过投资入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联合重组、采矿权转让等手段对符合整合条件的矿山或选矿厂进行整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有关材料,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及办理有关证照手续。新办矿山及整合后的矿山,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照。新办的选矿厂及整合后的选矿厂,必须具有合法的矿石来源,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对在整合过程中关闭、取缔的矿山,要及时进行矿山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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