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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七)每次接待答复及息诉疏导,都应认真做好接待当事人笔录。接待笔录应由当事人阅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接待人员应写明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可能发生缠诉、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况送控告申诉部门备案。
  (八)息诉工作预案应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基本案情,案件特点,申诉人的诉讼过程,特点、职业和经济状况,可能会出现的相关情况,需充分阐明的理由和依据,拟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协调等。
  第六条 息诉工作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注重方法,讲求实效。
  (一)坚持立足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性质,民事行政检察的特点和作用,以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服申诉人。对于申诉人的模糊认识以及不切实际的不合理请求,应正面指正,耐心疏导。
  (二)充分阐释不支持理由,告知救济途径。坚持采取面对面向申诉人公开展示我们审查认定的案情、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充分详细地阐释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如果还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和解决方法的一并告知。
  (三)熟悉情况,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在答复息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申诉人的意见,然后针对申诉人和案件的特点,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讲清道理,讲透理由,努力使申诉人能心平气和、客观实际地对待审查结论,服判息诉。
  (四)体恤民情,方便弱势群体。对年老体弱或身患疾病,路途较远,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已多次来院催促审查结论,情绪急躁的申诉人,应根据案由、案件特点与申诉人意愿,尽可能主动上门做息诉疏导工作,送达法律文书。
  (五)注意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与控告申诉部门的沟通配合,对缠诉、闹访、群访性案件应与控告申诉部门联合接待答复,共同做好息诉工作。对有代理律师的申诉案件,可先与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共同做好申诉人的工作。还要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系,必要时邀请他们共同疏导化解矛盾。
  (六)积极做和解工作,平息纷争。如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或一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承办人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在尊重和支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积极协调,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
  第七条 接待答复案件当事人,应遵循下列规范:
  (一)接待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仪表端正、用语文明、耐心热情、阐释理由、依据明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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