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息诉疏导工作应两人以上,其中案件承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受理当事人申诉的民事行政检察科(处)为息诉工作责任部门;
(二)上级院撤回抗诉的案件,越级访、闹访及缠诉的案件,上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会同下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三)交、督办案件,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应与承办交、督办案件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做好息诉工作;
(四)各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息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息诉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或立案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认为申诉理由难以成立,拟作不支持申诉人请求的,在审查终结报告中应提出息诉疏导措施,报部门领导审批。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7日内承办人应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填写相关法律文书,通知申诉人来院进行接待答复或视情上门答复告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申诉人进行当面答复、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拟定书面告知书,作为相关法律文书的附件,针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明确审查处理意见、决定及相关理由、依据,一式两份,不用印文。一份随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申诉人,一份留存备案。经电话联系申诉人告知已邮寄相关文书及书面告知书,并做好工作记录。
(三)已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作出不支持决定已复函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不支持理由的,提请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悉后,3日内部门负责人应和承办人一起制定息诉工作预案,通知申诉人来院进行接待答复或视情上门答复告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申诉人进行当面答复告知,送达法律文书的,按本条第 (二)项处理。
(四)上级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上级院在函告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前,应会同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函告的同时,请提请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知申诉人到指定场所。撤回抗诉的上级院派员会同提请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一起,进行接待告知申诉人或视情上门告知疏导。因客观原因无法对申诉人进行当面告知和送达法律文书的,按本条第(二)项处理。
(五)对上级院交督办案件除按本条第(一)项处理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与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一起做申诉人息诉疏导工作的,经商议后,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会同承办单位一起做息诉工作。
(六)对缠诉、闹访、群访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尽可能事先制定息诉工作预案,积极会同控告申诉部门一起做息诉疏导工作。并对可能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报本院领导和市院民事行政检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