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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


  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做好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息诉疏导工作,防止和减少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越级访、重复访及缠诉现象的发生,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存有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裁定并无不当,对申诉人请求不予支持,向申诉人告知审查处理意见,充分阐明检察机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的理由和依据,通过疏导解释工作使申诉人服判息诉的民事行政检察活动。
  第二条 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息诉工作的原则是:在依法认真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公开、及时、面对面答复解释;依法据理,耐心疏导;便民利民,注重效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谁受理谁负责,上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下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做好息诉工作。
  第三条 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到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
  (二)申诉案件经受理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三)申诉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经立案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提请抗诉和不抗诉决定的;
  (四)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不提请抗诉的案件;
  (五)上级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发现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的案件;
  (六)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处理意见不服,重复访、越级访的案件;
  (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建议,已复函告知检察机关的;
  (八)由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检察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申诉案件或群众来信来访,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
  (九)其他需要作息诉疏导工作的案件。
  第四条 实行息诉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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