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现有中蒙医药教育、医疗资源,要逐步建设部分社区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培养一批中蒙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和学科带头人,组织编制适合不同层次中蒙医药人才培养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教材,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
(三)鼓励大中型中蒙医医疗机构在职及退休中蒙医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服务,并且要形成制度。
(四)组建有中蒙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专家指导小组,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中蒙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临床执业医师接受过自治区级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达到5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的中蒙医执业医师接受过自治区级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中医或蒙医岗位培训要达到50%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后自愿到社区工作的,必须接受规范化培训。
(六)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或蒙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中医或蒙医执业医师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五、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政府要把创建有中蒙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成立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副主席乌兰任组长,自治区发改委、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中蒙医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由卫生厅中蒙医处负责中蒙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
(二)各级卫生、中蒙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强化中蒙医药从业人员、中蒙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蒙药材、中成药、蒙成药的使用、中蒙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蒙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中蒙医药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中蒙医药服务质量。
要将中蒙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要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蒙医药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蒙医药特色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90%,对中蒙医药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将接受中蒙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