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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服务体系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中蒙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合理配置和利用中蒙医药的资源,发挥中蒙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

  (二)旗县级以上中蒙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合理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可将中蒙医门诊部、中蒙医诊所等其他基层中蒙医医疗机构作为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网络的补充。特别是要将基层蒙医药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发挥蒙医药的特长。

  (三)政府举办的盟市辖区中蒙医医院,条件成熟时,经报请内蒙古卫生厅中蒙医处批准后。可以考虑转型为具有中蒙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蒙医药服务。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科、蒙医科,或设立中、蒙医诊室。设中医科的相应设置中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中成药,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设蒙医科的相应设置蒙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蒙药材、蒙成药,配置常用的蒙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或蒙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或蒙药材或散剂,并配置常用的中医药或蒙医药诊疗设备。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蒙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以蒙医药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蒙医药人员的编制实行倾斜政策。

  (六)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蒙医医院要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蒙医药业务指导,主动承担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蒙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任务,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蒙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蒙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七)中蒙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且实行优惠政策。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应用中蒙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5%。

  三、发挥中蒙医特色 强化服务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开展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医疗等方面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的特色优势,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等方面的情况,应用中蒙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防治等。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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