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卫蒙字[2007]68号)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完善中蒙医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基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有效的中蒙医药服务,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中蒙医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蒙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为了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中蒙医药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独具特色和优势。因此,要坚持蒙医、中医、西医并重,坚持蒙医、蒙西医结合、中医、中西医结合,突出中蒙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蒙医药的优势与作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蒙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蒙医药服务能力;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蒙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蒙医药服务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自治区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够提供中蒙医药服务,并且达到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各族居民对中蒙医药服务的需求。经济条件较好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加快社区中蒙医药服务的发展,特别是蒙医需求较大的地区,要重点扶持以蒙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