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事局联合制定的《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事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6号)及“省政府2007年在全省农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试点工作并扩大到城市的农业人口”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城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方向;坚持“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金管理原则;坚持“合理、规范、有序、简便”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着力解决城区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努力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促进卫生公平。通过探索和实践,完善体制和机制,逐步在我市城区建立起新农合制度。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07年,吉林市以四个行政城区即船营、昌邑(含经开区)、丰满(含高新区)、龙潭为单位,形成四个互助共济统筹单元,每个单元的新农合参合率达到70%。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体制健全、政策完善、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新农合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农民自愿参加原则。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广泛参与,形成有效的共济机制,为新农合制度提供基础和保证。
二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农民自愿参合,按时交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垫付;但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可以给予资金扶持;省、市、区三级财政每年按照参合人数及时足额安排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