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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动物疫病监测,提高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监测网络,认真组织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完善市、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配齐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切实提高预警、预测能力。经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三)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推进“以检促防”。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严格履行动物检疫检验操作规程。产地检疫要到户、到场,提高检疫率。屠宰检疫要坚持检疫值班制度,实施宰前宰后同步检疫。严把运输检疫出证关和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管理工作,确保检疫出证、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达到以检促防的工作目的。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阻断疫病传播渠道。进一步加大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经营等环节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逃避免疫、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阻断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规范证章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对动物检疫只收费不出证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确保免疫质量。要加大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主渠道供应。进一步加强各级冷链体系建设,确保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确保免疫效果。

  三、进一步加大动物防疫公共财政支撑力度

  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防疫所需疫苗资金、动物疫病监测经费、防疫所需物资资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基金和扑杀经费等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城区口蹄疫及散养禽只禽流感疫苗费用需要地方承担的20%、50%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城区要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把口蹄疫地方承担的20%、散养禽只禽流感地方承担的50%疫苗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及时到位。集约化饲养场和规模饲养户所需动物防疫费属于必要的生产性投入,应自行承担。市和县(市)区要安排足额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立即启用应急保障资金。动物疫情发生后,要认真落实上级财政补贴政策,对扑杀的畜禽及时发放扑杀补贴资金。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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