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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意见
(吉市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经开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加快发展现代牧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动物防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好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全市动物防疫工作继续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防疫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双向双轨”防疫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动物疫情一票否决制。

  (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保证动物疫病预防免疫、监测、消毒、监管、扑疫等工作顺利实施,保证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凡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到位、贻误防疫工作等造成疫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

  (一)加强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控,科学防治,切实提高免疫质量和效果。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加强对布病、结核病和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免疫接种工作,免疫注射率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的管理。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要求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确保动物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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