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完善投标、报价、评标、定标办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监督,不断创新招投标方式,积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格法,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规范工程咨询、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严禁盲目降低造价和资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政府工程带资承包。
(十二)加快构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把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工程建设情况以及行业管理信息及时记录,健全信用警示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监管与制约。同时,建立对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在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信贷授信等各个方面,对诚信企业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企业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氛围。
(十三)建立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业主工程款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发包工程支付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完善保证金制度,加快企业资金流转。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对新办独立劳务分包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根据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规范建筑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映处理机制。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建筑业企业享受政府制定的工业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业重点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家评选活动。对注册在本市的年产值名列全市建筑业前列和达到相应规模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和 “建筑业明星企业”,并授予以上企业和其他有突出贡献企业的经营者相应荣誉称号。同时,对创国家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独立设计创国家优秀设计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创省级优质工程的主承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市外工程承包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2005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环比增长高于10%以上的,根据其超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同时,对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资质并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的企业,其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100-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经营者10万元和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