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吉林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吉林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吉林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编办、市经委、市政府减负办、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全市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有效遏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促进政府部门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减轻基层、企业与群众负担。
二、工作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的范围。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二是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是社团组织(含中介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四是属于党政部门共同主办的项目,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
(二)清理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开展清理;二是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三是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四是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