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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0071号提案的复函


  二、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利条件

  (一)合作社法出台,法制环境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的农民经济互助合作,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规范和支持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现代化,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政策目标清晰,扶持措施具体。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近四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出要大力发展合作组织。从2004年起,农业部、财政部开始安排专门资金,列专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等也将从各自职权出发,相继出台一些扶持措施。

  (三)地方党政支持,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陆续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和措施。在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均有多件涉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和提案,并逐年增长。广大新闻媒体也对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较大关注,进行了多次专访和报道。

  (四)发展具有基础,农民积极性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物资、信息等优质服务,合作组织的合作领域不断扩大、运行逐步规范,成效日益显著。通过引导和示范,农民希望通过联合,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愿望日益增强,合作热情空前高涨。

  三、影响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外部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是体制障碍未完全根除,合作组织在产品生产、物资供应、技术服务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存在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有的合作组织由政府或部门直接兴办,行政色彩过浓,很难真正体现农民意愿和利益。有的地方和行业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合作组织进行限制,影响和制约其正常发展。三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曾有过经验教训,有些干部和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存在片面性,把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混为一谈,认为搞合作经济组织是穿新鞋走“归大堆”的回头路,甚至有些农民还存在“恐合”心理。

  (二)内部自身因素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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