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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条 企业减免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及出口退税项目审批申请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各主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接到的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减免税申请等事项应及时转送办公室登记,未经办公室登记、分发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办理。
  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的减免税等有关事项,可以不经办公室登记。
  第七条 主办业务部门收到减免税等有关审批申请后,应进行登记,确定主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处务会讨论。
  初审意见包括申请情况(时间、材料)、减免事实、审批依据、是否受理、是否审批、减免期限等。
  第八条 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税等审批事项需进行实地核查的,主办部门应当委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受托国税机关及核查人员应当向主办部门提交详细的核查报告。
  第九条 减免税等审批事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便函等书面形式。
  第十条 政策规定清楚、数额较小的减免税等审批申请事项,经业务主办部门会议研究通过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核,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签注意见,由主办业务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政策不够明确,问题比较重大或涉及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会同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审核后,由主办部门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需要省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的减免税等相关审批事项,由主办业务部门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呈报,并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计划统计司、监察局等会签单位。
  第十三条 减免税等审批结果,应当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在省局网站上公布,涉及秘密的除外。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送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加强联系,加强减免税等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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