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改制的特殊困难企业,凡参加并轨的,在劳动部门核准经济补偿金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3.在参加并轨前破产终结的企业,在受案法院下达破产终结裁定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含政策性破产企业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其中因破产财产迟迟未能变现,以至职工长时间未能领取到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企业,以实际领取到经济补偿金日为结点。
4.在参加并轨后破产终结的企业、法院已经公告破产但在通知下发日前未下达终结裁定的企业,以及政府已经下达同意实施破产文件,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在劳动部门核准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5.2005年以来,在改制攻坚过程中,无资产的空壳企业,其在册职工按照并轨政策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核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包括此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凡在改制、破产或并轨时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市财政不予给付采暖费补贴。
二、审核认定机构和程序
(一)审核认定机构
由市国资委牵头,市企改办、经委、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社会保险公司、信访局组成审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审核认定工作。
(二)审核认定程序
纳入市财政支付渠道的退休人员按下述程序填报认定:
1.申报企业到原企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报《吉林市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审核认定表》,同时附本企业的改制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市企改办或政府授权的其他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等原始证明文件,报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机构改革时撤并的,由接转职能的部门负责初审。
2.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在认定表上签章,报企改办审核确认并签章,送市财政局复核。
3.市财政局复核无误后,送市社保公司确认退休人员人数与名单,再返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依据市社保公司的确认结果,分批向社保公司拨款,由社保公司代付。
三、采暖费支付办法
(一)核准一批、发放一批。
(二)2006年度供热期应发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划入退休人员养老金个人帐户。从2007年起,由社保公司按月将采暖费补贴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