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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查处生产安全事故的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从业人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不明原因死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报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事故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要进一步规范法医鉴定,坚决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死亡鉴定报告,逃避安全监管、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强制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疏于管理的行为,对官商勾结、身陷非法利益格局等腐败问题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要商请司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理事故责任人,着力解决目前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刑事处罚偏轻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引导社会监督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媒体监督、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事故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注意保护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群众举报和新闻媒体暴光的事故瞒报信息要及时认真核查,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对不及时调查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和引导的力度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及时报道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惩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追究事故责任的有关情况,震慑和警示瞒报、逃匿等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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