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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局关于2007年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及换证通告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2007年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及换证通告
(南卫法监[2007]15号)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南宁市卫生局决定于2007年3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及换证工作。凡持有南宁市卫生局或城区卫生局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07年4月30日止)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请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及换证手续。

  从事餐饮业、食品加工业的单位,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同意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手续。

  从事食品销售业的单位,可携带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直接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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