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8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7]78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整顿医疗收费行为,对你局提出的关于一次性医疗用品规范意见待我市制定一次性医用材料及敷料目录时一并考虑。同意你局对其他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规范的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彩色多普勒 (AQ-CK)技术(高档数字化超声系统)250元/次(《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177页第7项,以下简称红本),此项收费仅限于做心脏多普勒检查,如使用上述设备做其他检查一律不得参照此项收费标准。
二、各种仪器检查项目、化验检查项目,一律严格按照规定和方法对应收费标准,严禁挂靠高标准收费。
三、门诊输液,不得收取终末消毒费。
四、取消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一)神经系统疾病定位,45元/次(红本84页第5项)。